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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污染也可定为"环境污染侵权"
时间:2006-1-18 13:42:08 作者:周末报 点击: 评论

 

       【周末报授权发布】长期以来,室内装修污染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室内装修引起的官司怎么打?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2003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的一起由于装修而引起的案件。                  

   装修引起的纠纷为什么没有作为合同纠纷而是作为污染侵权案件来处理?玄武区法院为什么作出如此判决的呢?玄武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汤雷在接受周末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栗先生装修时是通过熟人介绍,与华彩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他们在接到栗先生的起诉时,对是否受理栗先生的起诉争议较大。同时栗先生以侵权为由对华彩公司提起诉讼,也引起了审判人员的注意。根据侵权诉讼情况来看,它分为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和产品质量侵权之诉,栗先生不是以产品质量侵权提起诉讼,而是巧妙地运用污染侵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民事诉讼中规定,涉及到污染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须由侵害人举证。考虑到本案中人身损害非常严重,故玄武区法院最后依法受理了该案。
  

全国装修污染每年致死儿童二百万
 

    随后,办案人员发现,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本案能否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来定性?从传统意义上来看,《环境保护法》是对国家公共领域内环境保护的立法,私人化的小环境保护没有出现在具体的条文之中。这是不是说像本案中出现的家庭装饰污染不能作为环境污染案件来处理?对此,玄武区法院给予了否定。玄武区法院认为,从法理分析和立法原因上来探讨,国家环保法立法时,并没有规定私人化的小环境不属保护之列,因此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后人也就有权解释不断出现的新的现象,将新的人身权利保护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从本案来看,被告实施的不是一般的家庭生活环境污染行为,而是一种商业行为,而商业行为在获利的同时,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另外从考虑到促进市场发展、更好地保护个人权利等方面,他们作出了以上判决。                  
   作为江苏省首例装饰室内污染案,它的宣判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呢?玄武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它的主要意义在于,拓宽了装修领域案件中单纯的合同纠纷之诉,由于消费者采用这种污染侵权诉讼举证责任较轻,今后,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尝试启用这种新的诉讼之路。当然,它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该案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市场行为的好处,给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装饰公司敲响了一次警钟,提醒他们在给消费者装修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的程序来进行。另外,该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要图少花钱,连合同也不签,到头来出了问题,即使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但也可能因被告无支付能力而变成一纸空文。  

     ■本报特约记者 赵兴武 本报记者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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